中共青州市委办公室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单位,规模以上企业党组织:
《青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1月16日
青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断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根据《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青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批选拔1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市人事局负责选拔评审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地进展,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人员;获得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两项三等奖前2位人员。
(二)在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4位人员;获得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两项三等奖前2位人员。
(三)在科研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6位、二等奖前5位人员、三等奖前4位人员;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得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三项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得两项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人员;获得两项青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首位人员或三项二等奖首位人员;获得三项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青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2位人员。
(四)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绩突出,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前2位、两项三等奖首位、三项三等奖前2位人员;获得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五)积极探索产品创新,获得两项发明专利或四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或者是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首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且专利开发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该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省级以上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以上论著应有CN、ISSN统一刊号)。
(七)在完成市重点工程、支柱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八)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提出具有重大价值的可行性论证、建议,被采纳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为解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并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人员;获得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前2位人员;获得地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首位、两项二等奖首位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全市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享有盛誉的人员。
(十一)在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人员。
(十二)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十三)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培养出打破全省纪录和多年保持地市纪录运动员的知名教练员。
(十四)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4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县市级以上攻关课题,并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前2位人员、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58周岁。
第三章 调整条件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期内又取得新的突出业绩,且管理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纳入新一批市拔尖人才继续管理。调整的办法程序参照选拔的办法、程序,与新一批市拔尖人才的选拔同步进行。
(一)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前4位或三等奖前3位人员;获得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得青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两项二等奖前2位或两项三等奖首位人员。
(二)仍然为市某一行业或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前3位或三等奖前2位人员;获得地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两项三等奖首位人员。
(三)获得一项发明专利的前2位发明人员,或者获得两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首位设计人,且专利开发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学术造诣较深,仍被同行公认为某学科的带头人,并出版一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论文。
(五)在工程、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一项国家级奖励的前3位人员;获得一项省级奖励或两项地市级奖励的前2位人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人员;获得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前2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得地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或二等奖首位人员。
(七)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了新的突出成就,做出了新的较大贡献的主要人员。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局审查、专家评审、市政府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报。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推荐人选。推荐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组织评议,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对推荐人选情况进行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再予以上报。
第十条 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内推荐人选情况进行核实,以确保推荐人选材料的真实、准确,经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审查。市人事局根据市拔尖人才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遴选,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市人事局组织成立青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专家要占70%以上。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市拔尖人才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通过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第十三条 批准。市人事局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市拔尖人才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过后对考察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对被批准的市拔尖人才,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青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
第五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为市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市拔尖人才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市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对市拔尖人才,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十五条 对市拔尖人才在生活上关心照顾。
(一)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200元,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底集中发放一次。已获得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市政府津贴。连续三次被评为市拔尖人才,最后一个管理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市拔尖人才管理,该类人员每年年度考核合格的,管理期延长到退休为止。
(二)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市人事局每年组织市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查体,所需经费从市人才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所在单位每年为市拔尖人才安排15天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在假期内安排。休养期间所花费用,依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报销。
(四)市拔尖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照有关条件,优先上报。
第六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六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市拔尖人才档案。对管理期间的拔尖人才,纳入青州市专家信息库进行管理,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人才培训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事局和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市拔尖人才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市人事局、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拔尖人才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三)市人事局对市拔尖人才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充分发挥市拔尖人才的参谋智囊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问题上,可适当征求相关领域的市拔尖人才的意见,有关重要情况,要注意向市拔尖人才通报。
(五)市拔尖人才应积极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特长,多做贡献。
第十七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变动工作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市人事局,经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市政府津贴,不再按市拔尖人才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外市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未归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十八条 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人事局核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青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拔尖人才称号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市拔尖人才管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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